公务员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实施条例2005)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 2、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
- 3、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 4、公务员三ji 主任科员可以办理内退吗?
- 5、《公务员法》是什么时候起开始实施的?
- 6、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公务员法》的意义
《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
公务员法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对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公务员法》继承和发展了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充分总结了新的经验,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
如何理解《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项)规定?
法条原文是: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所谓“营利性活动”,是指投资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持有明股、干股或暗股。具体来说,就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对于投资股票等证券市场,国家是有限制的放宽的,允许公务员进行证券投资,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不得兼任职务的意思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 *** 或者 *** 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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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
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苏工商[2002]第11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近日,我省各地工商机关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执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提出请示。一种观点认为,“ 没收、销毁”属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在执行中存在顺序上的差异,不能将其视为既可并处,又可单处的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对仍具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商品,应在“没收”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加以处置。此外,大型机械等侵权商品也难以销毁。 为此,特具文请示贵局,请示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如何理解?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如何理解?《中州审计》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主体的规定是否相悖,应如何理解?请予解释。内乡县审计局,卢志满内乡县审计局卢志满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主体的规定并不相悖。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应掌握以下界限:一、审计工作中,无论适用何种法律、行政法规,都必须遵守一个前提,即法定的执法主体必须为审计机关。换言之,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规虽有处罚规定,但执法主体为其他机关,则审计机关不能直接适用该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二、对某一种类的违规行为,如无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处理、处罚依据,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一般性规定。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现答复如下:《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2]第11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我省各地工商机关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如何执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关于“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的规定提出请示。一种观点认为,“没收、销毁”属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只是在执行中存在顺序上的差异,不能将其视为既可并处,又可单处的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对仍具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商品,应在“没收”后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拍卖”等方式加以处置。此外,大型机械等侵权商品也难以销毁。为此,特具文请示贵局,请示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第十二项规定如何理解
现行《公务员法》第13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总共只有8项内容,何来的第12项规定?
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哪些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ji 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和第九项,这么重要的东西居然放在这么后面。
本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纪律分为五个方面,顺序如下:
(一)政治纪律 (二)工作纪律 (三)廉政纪律 (四)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 (五)公务员不得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所列条款都重要,并基本按照常规排列,首先公务员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与国家的行为保持一致,这是一个公务员的zui 基本的生命线。而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保证,体现在本条第(三)、(四)、(五)、(六)项。
第七顶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属于廉政纪律范围之内, 是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自觉接受监督,即纪律是胜利的保证。
第九项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属于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范围之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再是国家管理的单纯客体,而是权利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障。公务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既不得超越许可权,对其所拥有的裁量权也不得滥用,应当遵守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正当法律程式原则,尊重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尊重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与其他合法权益。是法律与自律的体现。
交通违章查询第五十三条
交通违章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道路停车行为怎样处罚:
道路停车行为处罚情况:
1、城市普通道路乱停乱放,又或没有停车线的路边违章停车,一般是罚款50元、不扣分。
2、城市主干道违章停车,罚款100-150元、不扣分。
3、如果是在红绿灯等交通要道口违章停车,罚款200元、扣3分。
4、zui 严重是在高速公路乱停乱放,占用应急车道违章停车,罚款300元、扣6分。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ji 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ji 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的ji 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公务员三ji 主任科员可以办理内退吗?
公务员内退需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公务员可以申请内退,但必须考虑到一系列的因素。
1. 申请内退的公务员必须具备参加工作满15年、五十五岁及以上的条件。
2. 申请内退的公务员需要进行内退申请,需要经过本人申请、考核和批准程序,不得擅自行动。
3. 公务员一旦申请内退并被批准后就不再享有公务员的待遇和相关权利,不可以再重新进入公务员队伍。
根据上述规定,公务员三ji 主任科员可以申请办理内退手续,但需要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且需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和批准程序,不能擅自行动。如果符合内退条件,那么可以申请内退,但需要清楚了解内退后的待遇和权利情况。
《公务员法》是什么时候起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ji 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ji 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ji 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ji 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ji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ji 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ji 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ji 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法律依据: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第一 条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条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条 职务与ji 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ji 别的依据等。
第四条 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条 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ji 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条 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量,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条 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条 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条 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条 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条 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条 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条 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条 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条 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条 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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