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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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如何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如今女性在社会的地位被越来越重视,很多的厉害的人物都是女性,女性不要被社会上的压力压倒,学会用用合法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如何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呢?
如何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1
立法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立法保护。法律是武器,要想保护女性权益,离了法律肯定不行,现在我国现行有很多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比如《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婚姻法》等。这些法律中都有专门的条款来规定女性的权益问题。
执法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执法保护。执法保护,是指遇到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之时,执法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绝不能姑息那些侵犯女性权益的违法行为,通过执法行为让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彰显法律的威严。
司法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手段去保护女性的权益,常见的司法部门就是检察院、法院利用司法手段去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假如有人胆敢侵犯女性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司法的惩治,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保护。女性权益可以通过社会保护。这里的社会保护是指一些社会手段,也就是说利用一些社会手段来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这些社会手段就是指一些社会组织自发组织的从事公益性保护,对那些侵犯女性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或者帮助女性来维权。
如何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2
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哪些问题?
要将工作落到实处。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的问题之一就是要将工作落到实处。保护女性的'权益,是一项很具体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所以做这些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将工作落到实处,千万不要浮于表面,因为假如工作只能浮于表面的话,这工作无论如何都是开展不好的,而且还会让好的政策流于形式。
要注意措施的可行性。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的问题之二就是要注意措施的可行性。措施好不好,不光是要看措施的完整性或者具体性,还得要注意看措施的可行性。
一项措施要好,就必须要是可行的才行,因为一项没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即使制定得再完美,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也就相当于一个花瓶了。
要注意工作的长期性。保护女性权益要注意的问题之三就是要注意工作的长期性。保护女性的权益,这是一项长期的事,因为社会在发展,观念也在进步
人们对女性的权益问题也越来越重视,但是女性的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也还是屡禁不止的,所以保护女性的权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长期的坚持才行。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我国妇女享有六大权益:
1、政治权利;
2、文化教育权益;
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
4、财产权益 ;
5、人身权利;
6、婚姻家庭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ji 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少年儿童完成义务教育。
如何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3
妇女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现在的社会提倡男女平等,女人和男人拥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和行业都不能歧视女性,可是在我们的身边依旧发生着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尤其是已婚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妇女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不管是古代还是到了现代,女性其实一直被认为是弱势群体。虽然说现如今讲究维护女性的权益,也为女性建立了有关的法律和保护机制,但大部分的女性还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大部分的女性还是作为弱势群体而存在的,但这并不是对于女性的歧视,因为不管怎么样,男女始终有别,在遇到事情的时候,男人和女人除了对待事情的做法和处理方式不同,女性更无法去有效地保护自己,zui 终酿成大错。
我国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2005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此外,《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对此也做了专门规定或特别规定。
有的女人甚至醉心于男人的宠溺之中,以此作为炫耀的资本。殊不知“宠溺”里面有一个“溺”字,那就是有可能淹死的意思。一旦对男人的宠爱产生依赖,就失去了自主适应生活的能力。万一有一天丈夫离开了,女性可能就像离开水的鱼一样无法生存。
女性应该把安全感建立在自身上,时刻保持自己个人权益的意识。女性当然希望能从感情上获得安全感,但同时也要构筑自己的安全感。zui 直接的体现就是拥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社交关系。通俗的说,就是如果对方断了金钱的供应,你也能自己养得起自己和孩子。
不少女性在职场上是被歧视的,尤其时已婚已育或者怀孕的女性。不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女性不要被社会上的压力压倒,而是面对压力的时候更要抬头挺胸,用合法的方式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这个社会中还是处于一定的弱势群体,所以对于女性的合法权益,我们都需要好好的维护,下面为大家分享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1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的骚扰。
第十二条 县ji 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ji 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ji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ji 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ji 标准中规定的第四ji 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ji 标准中规定的第二ji 、第三ji 、第四ji 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ji 标准中规定的第二ji 、第三ji 、第四ji 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ji 标准中规定的第三ji 、第四ji 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ji 标准中规定的第三ji 、第四ji 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ji 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ji 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ji 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ji 标准中规定的第三ji 、第四ji 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ji 标准中规定的第三ji 、第四ji 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ji 标准中规定的第三ji 、第四ji 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2
一、女职工权益保护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事项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和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其他。
二、什么是女职工权益
女职工在工作中享有的特殊权益包括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护。
三、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例如,专项集体合同里规定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民主管理和进修、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企业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企业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每年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集体合同还对合同的检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女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的维护和保障。
民法典女职工权益保护法3
《民法典》可以保护女性权益的规定有什么
01、不离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或者女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而男方拒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则女方有权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2、三个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1082条的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因这三个时期女方的身体、精神都比较敏感脆弱,因此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离婚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申请则不受这一限制。
03、胁迫婚姻可以撤销
曾遇见这样的案例,女方在打工期间与男方相识、交往,相处一段时间后,女方认为双方不合适想分手,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扬言:如果不和他结婚,就sha死女方一家。
迫于男方的威胁,女方遂与男方登记结婚。
婚后男方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不堪忍受,这时她便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考虑到在胁迫婚姻中,女方因被胁迫陷入恐惧或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04、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基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和男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给自己充分的物质保障。
05、男方的个人债务不需要女方偿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男方对外举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男方自己偿还,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像男方赌博、吸毒欠下的债务,女方千万不要帮忙偿还,可以咨询律师协助处理。
06、离婚时,女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07、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在婚姻家庭中,全职妈妈不仅要抚育子女、照顾老人,还承担着繁多的家务劳动,由此丧失了职业发展等诸多机会,离婚时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向男方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08、离婚时,女方可请求经济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如果女方离婚时陷入生活困难,连基本的生活都很难维持,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09、离婚时,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如果男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
10、女方更容易取得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zui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生活中,孩子与母亲在一起的时间通常比较长,感情也更好,离婚后,孩子若由女方抚养更适宜孩子成长,法官可能会着重考虑这一点,并结合孩子本身的意愿来作出判决,因而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当事人更容易取得子女抚养权。
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企业要注意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岗位。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ji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企业要注意女职工“四期”特殊劳动保护,妥善安排“四期”劳动。女职工的四期是指: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企业需要特殊的保护。
3、女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例外。
依据劳动合同法,只有女职工符合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过失性情况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余情形,如40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41条的经济性裁员、44条规定的期满终止等,均不得对女职工适用,失少要等三期届满方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ji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有哪些
【法律分析】
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包括有: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ji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别的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永和国家规定的第三ji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ji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ji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女职工权益包括
法律分析:女职工的权益: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女子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子或者提高对女子的录用标准。2、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5、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6、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7、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8、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妇女权益法是怎样的?
问题:即将修订生效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劳动者有哪些保护?
1、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不能性别歧视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2、用人单位在与女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有性别歧视条款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1)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3、用人单位在薪资、晋升、退休等方面应该坚持平等原则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1)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在晋职、晋ji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3)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4、用人单位应该对处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有特殊保护
(1)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①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ji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②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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