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种类)

法律知识 2023-03-27 浏览(5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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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和继续取得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zui 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继续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1、国有化和没收。这是剥夺原所有权的行为。例如社会主义国有化是剥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财产的一种方法。没收是对违法所得的财产或用来作为违法手段的财产的剥夺。依国有化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其所有权归国家;依没收取得的所有权,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2、生产。任何生产都是对自然界的占有、利用和改造。例如对自然界的直接占有、捕鱼、采矿;对自然界的间接占有、使用原料制造产品。3、添附。它包括(1)附合,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2)混合,如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混合不能分别;(3)加工,如在他人的布上画油画。4、收益。也称孳息,它分为:(1)天然孳息,如果树结果;(2)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5、无主财产。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作品著作权的获取并不是依靠别人已经拥有的权利作为基础而获得的,而是zui 初性地获取著作权的情况,就称为著作权的原始取得。作者通过原始取得所获得的作品著作权一般为完整的作品著作权,其中拥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等所有著作权的权能。著作权的原始取得主要包含以下罗列情况:1、自然人的原始创作等行为而获得作品的著作权。2、法人或组织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而获得作品的著作权。对于法人和组织来说,他们在传达或下达他们创作想法的作品创作活动的情况中,有权依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zui 初性地取得作品地著作权。3、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由法律判定而获得的著作权。当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对于其创作行为的真伪受到争议时,或者当作者身份在法律范畴内受到怀疑时,如果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能够显示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有假,则法律有权利直接判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是本作品的作者。继受取得作品著作权的获取是依靠别人已经拥有的权利作为基础而获得的派生性获取途径,就是继受取得。作者通过继受取得所获得的作品著作权一般为部分的作品著作权,除非法律对其有明确的规定,其中一般仅包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含以下具体情况:1、因约定获得2、因继承获得。3、因法律规定获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什么?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非依据他人的权利及意思表示而直接依据事实行为取得物权。比如:善意取得、添附、时效取得、先占、拾得、发现、劳动生产所得、孳息等为物权的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种类)

原始取得包括哪些

原始取得包括:生产,获取孳息,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善意取得,时效取得和国家强制取得等。所有权的取得以权利取得是否以前权利人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如生产、收取孳息等,即属于原始取得方式。

1、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价值的过程,包括劳动生产和获取孳息。通过生产而取得产品的所有权是一种原始取得,是zui 基本、zui 重要的原始取得方式。

2、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须为无主物;

⑵须为动产;

⑶须以所有的意思表示占有。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得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先占未作规定。

3、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形成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法律规定。

⑴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二者在外形上能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其所有权确定规则为:动产附合于不动产的,如建材附合于房屋,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动产与动产附合,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以被视为主物的,如油漆附合于家具,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否则就由原动产所有权人按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

⑵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辨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⑶加工,是指在他人所有的动产上进行加工过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恶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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