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zui 新)

法律知识 2023-03-26 浏览(102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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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ji 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七条 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第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管 辖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zui 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第十一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第十二条 行驶中的客车上发生的行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zui 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由县ji 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ji 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第十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zui 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五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ji 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ji 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ji 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ji 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ji 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案件,由zui 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铁路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传唤?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四十四条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ji 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ji 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而制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版本为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决定: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1、立案,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基培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3、审理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执法的要求是什么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册锋,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搏姿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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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是什么

法律分析: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ji 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一并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zui 长不超过六十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书面报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备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ji 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ji 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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