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交通运输法规)

法律知识 2023-03-09 浏览(1161)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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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的历史

中国自清末以来,陆续制定了一些交通运输法规。同治元年(1862)清政府制订了《长江通商章程》,光绪二十四年(1898)制订了《华洋轮船驶赴中国内港章程》,宣统三年(1911)制订有《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中华民国时期,1916年颁布《轮船注册给照章程》,1918年颁布《长途汽车公司营业规则》、《长途汽车公司条例》,1931年颁有《国道条例》。但当时铁路和航运事业大都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所垄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没收了官僚资本和帝国主义在华财产,将铁路、海运、航空等现代化运输工具收归国有,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各种运输关系的单项法规。调整铁路运输关系、由铁道部公布的《铁路货物运送规则及补则》(1954年公布,经1958、1965、1972和1980多次修订)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1981),是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组织货物运输、划分权利、义务和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规章。1956年《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规则》,1980年《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旅客运输、行李、包裹运输、运输发生意外的处理等作了规定,是调整铁路与旅客之间运输关系的基本规章。

交通运输法规和交通安全法规有什什区别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交通法规区别:

规范交通部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 ,由交通的运管来行使管理权。交通法规是法律由人大常委会制 ,交警行使权力, 前者规定了运输企业 个人和司机权利义务。对行人没有规定,不存在行人违反的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就是在交通运输的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省市、自治区颁布的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和规定,闯红灯是违法的,也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内容

交通运输法规的内容包括哪些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

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法规涉及: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政、航政、地方海事、公路路政(包括超限运输管理)等六个方面领域,共有56件,其中法律4件、行政法规12件、地方性法规3件、政府规章3件、国务院部门规章34件。还有与这些法律法规配套执行的十多项国家标准和十多项交通部行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从事货运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车辆的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运输车辆的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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