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商法学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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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即使于订有商法典之国,其商法亦不过为民法之特别法,故买卖契约等最重要之事由悉于民法中规定,同时,民法上之营利社团法人,则应准用商法之相关规定。此皆由于除银行、交易所之类特别事项外,其他方面二法互为牵连之事项甚多之缘故也。强使二法典并立,其理由实在费解。加之,若将民商二典分立,则当交易一方为商人,另一方并非商人时,将倍感法律适用之困难,盖民法、商法关联之处甚多,二典分立,常人实难意料也。
综上所言,观近来各国民商法典之趋势,于采民商合一主义之国,鲜见有主张背弃此主义而另行分立之途者;反之,于向行民商分立之国,主张合为一典者倒是颇多,然尚未见诸实践者,不过出于旧制例行已久,方兴之理论尚难推翻固有实践之由也。然而,世界立法之大势可谓已定。向无作为特别法之商法典的英美等国,亦不过是不具欧洲大陆所谓之商法典而已,实际上有关商人之各种法规无不灿然大备。由是观之,岂非可见是否行民商合一主义,与一国商业之发达并无关系乎?至于今日,我国乃面临革新百制之时,发扬故总理孙文保全民益之旨趣,理应合民商法于一典,此庶几无有可疑也。
此审查报告书送交立法院,并与在此前后由胡汉民等氏拟定之民法债权编立法原则15项一并提交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其时,于第182次会议上,除胡氏外,又特选王宠惠、戴传贤、赵戴文、陈果夫及孔祥熙等6人为特别委员,审议此项议案,最终由此等特别委员制定出成案,交同年6月5日之第183次中央政治会议讨论通过。该案即日便送交立法院,由立法院另行设制特别委员,基于上述立法原则起草债权编各项条文。而后,于同年10月之第220次政治会议上,又对上述立法原则之第3项中的迟延利息应计入本金一目加以修改(本法第207条),即送立法院,并为采纳。如此,上述特别委员会前后仅于4、5个月之时日中,便将此具备604项条文之大编起草完结,径送立法院,并于该院第58次会议上通过,既而由同年11月22日之政府令公布。
请问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原则: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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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原则主要有:(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3)促进交易迅捷的原则;(4)交易公平的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这些原则是:
(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
(3)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交易简便,2 短期时效,3 定型化交易规则。
(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拓展资料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二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绍军;二是“三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则说”,代表人物主要是董安生。
虽然他们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层面不同,但是他们的学说都体现了商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综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务。尤其是他们在“维护交易安全”这一基本原则上达成了高度的一致,说明了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在商法基本原则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
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法原则
民商法包括哪些法律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然而民法包括婚姻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等;商法包括了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
法律规定: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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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商法的特征
(一)兼容性(复合性):1.私法与公法的兼容,2.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兼容,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
(二)调整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构造、重要规则德确立,都必须考虑营利性特征。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三)商法规范有较强的技术性
(四)商法的国际性:1、商行为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2、商法产生之初具有国际性;3、商法的技术性4、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效益原则l源于商人和商行为的营利性
体现:在制度上减少加以成本和实现迅捷交易。如,短时时效、格式合同、权利的证券化等
(二)公平交易原则l源于民法,又有所发展
体现:注重机会公平、结果公平
(三)主体法定原则l商主体的创设、维持及解散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l强调诚实信用、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行为独立、以及严格责任,并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五)业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良俗的前提下。l商事结社自由l商事经营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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