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电子版)

法律知识 2023-03-07 浏览(22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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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包括

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一)它是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依据

进行经济建设,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否则,将受到自然的惩罚,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二)它是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的好教材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行为规范和具体措施,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是非标准,以指导人们的行动。《环境保护法》教育人们要在思想上重视环境问题,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不能再走传统发展的老路。

为了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法》要求积极利用各种方式在全社会进行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保护对象及基本要求,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以提高人们的责任感,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敢于向环境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环境要素范围是

1、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2、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特点是什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是它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内在本质表现形式。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可以归纳为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与综合性四个方面。\x0d\x0a一、社会性\x0d\x0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它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社会性特征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1)环境要素具有共公产品属性。(2)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者或获益者群体具有广泛性。\x0d\x0a二、政策性\x0d\x0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x0d\x0a(1) 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x0d\x0a(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x0d\x0a(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x0d\x0a三、科学技术性\x0d\x0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科学技术性是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x0d\x0a(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x0d\x0a(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x0d\x0a(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x0d\x0a四、综合性\x0d\x0a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x0d\x0a(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x0d\x0a(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x0d\x0a(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试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是指要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于现代化建设过程之中。其核心和理论基础是“协调发展”的思想,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包括

我国环境法体系包括: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共五部分。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奠定了基础,是各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在宪法中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和基本国策予以确认,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予于规定,就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赋予其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立法依据。

环境保护基本法是处宪法意外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核心的最高地位的综合性实体法。它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予于全面的原则性规定,是其他单行环境法规的立法依据。其对促进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完备化,加强环境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以宪法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是它们的具体化。具体而详细的单行环境法规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它在环境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

环境标准是我国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特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相配合,在国家环境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是环境法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对具有广泛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和规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有: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公益性。

机制设计:人类活动范围的增大以及改造自然能力的提升正在对整个地球的环境承载能力提出严峻挑战,地球环境资源系统正面临无法回避的系统性风险。

环境危机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环境资源将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社会生产方式和运行机制必将受到挑战,生态文明时代即将到来。

利益分配:

历史进入二十一世纪,人类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了新的景象。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环境资源日渐稀缺,已经成为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和障碍。此时,以信息化、知识化为特征新经济成为新世纪的经济发展方向。

它通过技术创新和发展文化产业来减少纯物质资源的消耗,提高智力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价值含量,谋求打破环境资源瓶颈的新路。除此之外,当今世界,人们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将节约环境资源作为一个重要指向。环境保护从实质上讲也是保护环境资源、合理利用环境资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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