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卫也会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某一客观事物是不法侵害,并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指导下采取暴力手段加以防卫,对该客观事物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为假想防卫。
在实务中,假想防卫也时有发生,它的前提虽然是假想,即行为人的主观推测,但这种推测应当有一定的客观场景根据,是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与阅历能够合理推断的,而不是脱离客观放飞自我的主观臆想。所以像有些被迫害妄想症患者误以为他人在侵害自己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假想防卫,而仍然是一种故意伤害犯罪。
假想防卫在我国刑事实务中的认定原则,是由《刑事审判参考》第 20 辑的第 124 号案例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建立的审判规则:假想防卫不是故意犯罪。
该案例的主要事实是:
1999 年 4 月 16 日晚,王入睡后听到屋外有人喊其名字,起床查看时发现有人在屋外从窗户玻璃缺口处伸手进来开窗,王打了一下该手,屋外的人抽回手逃走。王出屋追赶不及,就携带尖刀与其妻出门去报警,家中留有十岁的小孩。王报警归来,发现自家窗户处有两个黑影(实际上是来串门的村民何、齐),王误以为两人是刚才欲非法侵入住宅者,又见两人身自己走来,怀疑要袭击自己,即持刀上前捅刺走在前面的齐,致齐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指控,法院最终判决的说理理由比较简单:
本案属于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对假想防卫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该案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我国《刑法》第 14 条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故意犯罪中的故意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即能够认识行为是危害社会。而假想防卫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内容并不是危害社会,因此支配他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内容仅仅是心理学上基于一个正常人的认知水平对行为-损害这种客观上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认识,但不包含他对行为性质是危害社会的法律认识。
因此,假想防卫中,行为人并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它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在实务中,通常需要先审查假想的合理性,即行为人所辩解的错误认识,根据当时的客观场景和一般人的生活经验、阅历,是否真的可能导致产生这种错误认识。如果存在合理性,则是假想防卫,如果不存在合理性,则是故意犯罪。
然后审查这一假想的内容是否存在过失,如果没有过失,则只能认定是意外事件的无罪。但通常来说,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失犯罪往往都有较为严重的后果(如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才要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实施足以导致这一严重损害后果的暴力时,自然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因此通常情况下都足以认定行为人的假想防卫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注意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却没有注意。
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如客观场景下行为人不大可能发现对方不是不法侵害(例:对漆黑小巷的单独行人进行扮鬼、抢劫),或者行为人仅采取了轻微暴力,因其他介入因素而导致严重损害后果产生(例:行为人只是因普通人的应激性而伸手格挡、推搡,相对方因脚滑摔倒、自身体质、地上有石头等其他因素而致伤亡),行为人才因不可能存在过失而不成立犯罪。